当前位置: 首页>>教育科研>> 社会服务

第八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创建时间:2019/02/26   来源:本站   访问次数:3469

附件1

 

第八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人文社会科学)实施办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精神,推进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选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增强评奖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教社科〔20091号),结合历届评奖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为方针,以四个服务为目标,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以多元分类评价为抓手,通过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充分展示党的十八大以来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推动高校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发挥思想库”“智囊团作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奖项设置

 

第二条 根据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参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4月)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数据代码表》的学科分类,借鉴历届评奖经验做法,适应新时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本届评奖的受理成果范围包括:1.马克思主义理论;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3.思想政治教育;4.哲学;5.宗教学;6.语言学;7.中国文学;8.外国文学;9.艺术学;10.历史学;11.考古学;12.经济学;13.政治学;14.法学;15.社会学;16.人口学;17.民族学与文化学;18.新闻学与传播学;19.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20.教育学;21.体育学;22.统计学;23.心理学;24.管理学;25.港澳台问题研究;26.国际问题研究;27.交叉学科。

第三条 本届评奖包括以下类型成果:1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等);2论文;3咨询服务报告;4普及读物。

第四条 本届评奖的奖项分为:著作论文奖;咨询服务报告奖;普及读物奖;另设青年成果奖(简称青年奖),以推动学术传承,加大对优秀青年人才激励力度,发挥对广大青年教师和研究人员的示范引领作用。除普及读物奖和青年奖不分等级外,所有奖项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按照确保质量原则,允许各类、各等级奖项有空缺。

第五条 本届评奖的奖励名额总计1500项左右。各学科的奖励名额,结合国家战略和学科发展需要,依据该学科申报数占所有学科申报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重点突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体现继承性民族性、原创性时代性、系统性专业性研究,决策咨询与社会服务研究,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传承意义的绝学、冷门学科、新兴和交叉学科研究,有力提升哲学社会科学国际影响力研究等方面的最新成果。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由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议裁定异议问题处理结果、审定奖励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

第七条 通讯评审专家组和会议评审专家组由国内相关研究领域政治方向坚定、学术造诣高、实践经验丰富、学风优良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应有一定数量的非高校系统专家。其主要职责是对申报成果进行评审,推荐拟奖励成果。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评奖办)设在教育部社会科学司,负责组织申报、评审、异议处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地方高校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单位,教育部直属高校、部省合建高校以学校为单位,其他部委所属高校以所在部委教育司(局)为单位(简称申报单位)集中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材料。本届评奖接受香港、澳门高校申报,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本届评奖实行限额申报,申报名额总计10000项左右。各申报单位的申报名额,综合申报时限内该单位的科研成果总数、人均成果数、上一届成果奖申报数和获奖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各类研究项目完成情况综合确定,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

各申报单位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导向,按照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相统一的原则,科学合理分配申报名额,规范申报程序,切实做好申报遴选工作。

第十条 申报本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学校资格:申报学校应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2.申报者资格:

1)申报期间人事关系在高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均可申报。

2)在高校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兼职人员,成果发表时署名单位标注兼职高校的,可从兼职高校申报。

3)申报者原则上应是申报成果的作者或者合作成果的第一署名人。合作成果在征得其他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可由第一署名人以外做出主要贡献的作者(含通讯作者)申报,但获奖后正式公布名单和奖励证书中的排名仍以成果的实际署名顺序为准。合作成果未征得其他作者同意的不能申报。

4)已故作者的成果,系在本届评奖申报时限内首次公开出版、发表的,经法定继承人同意,其独立完成的成果,可由作者生前所在单位提请申报;其作为第一署名人的合作成果,可由其他做出主要贡献的作者申报。

5)每位申报者限申报一项成果;合作成果限一人申报,或以课题组名义申报。

6)青年奖申报者成果出版、发表或被采纳时年龄应在40周岁及以内。

3.参评成果资格与要求:

1)为充分展示党的十八大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以来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本届参评成果的出版、发表起止时间定为201411日至20171231咨询服务报告类成果以被有关部门采纳的时间为准。

2)多卷本研究著作以最后一卷出版的时间为准,在符合上述申报时限的情况下做整体申报。

3)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4)个人学术文集(含论文集),在本届评奖申报时限内公开出版且首次发表内容不低于50%的,可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多人撰写的论文集只能由论文作者以单篇申报。

5)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发表于同一刊物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可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但围绕一个专题、发表时标题各不相同的系列论文,不能做整体申报,只能选择其中的单篇论文申报。

6)咨询服务报告类成果,须提交实际应用部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以上企业等)采纳或应用证明以及关于成果效果和社会影响方面的佐证材料。

7)普及读物奖申报成果形式为著作,须提交关于成果效果和社会影响方面的佐证材料,包括图书发行量、书评、相关新闻报道、受众反响等。

8)以少数民族语言公开出版的著作,申报时应有主要章节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翻译;以少数民族语言公开发表的论文,申报时应附有主要内容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摘要。

以外文公开出版的著作,申报时应有主要章节的中文翻译;以外文公开发表的论文,申报时应附有主要内容的中文摘要。

4.下列成果的申请不予受理:

1)违反学术规范或者著作权存在争议的成果;

2)教材和教辅;

3涉及国家秘密或不能提交实际应用部门证明材料的咨询服务报告类成果;

4)文学艺术创作类作品。

第十一条 申报者需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第八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评审书》,并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评审书中作者顺序应与成果实际署名顺序一致。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要切实把好政治方向关和学术质量关,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在本单位进行网上公示后(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向评奖办提交。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评奖办不予受理。评奖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申报者、申报成果、申报评审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等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实行申报公示制,所有通过审核的成果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 “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有违反学术规范等行为的申报成果提出实名举报,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经评奖办核查,举报属实的,撤销其申报资格。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本届评奖遵循以下标准:

政治标准: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充分体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研究导向

学术标准:成果须具有原创性、开拓性,体现中国特色,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了本研究领域的某些空白,推动了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

学风标准: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没有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实际贡献:成果的学术价值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重视和好评;或在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贡献。

第十五条 各奖项具体标准如下:

特等奖:选题具有特别重大意义,围绕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提出了具有重大价值的新理念新观点,发现和解决了影响发展的关键性问题,极大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推动了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对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作出了重大贡献。学术界同行公认该成果代表国家最高水平,其影响力超越单一学科的领域范围,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一等奖:选题具有重大意义,围绕选题深入研究并出色完成了研究任务;成果有重大创新,具有重大理论或实践价值,对学术发展或解决实际问题有重大突破性贡献;在国内外产生深远影响,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二等奖:选题具有重要意义,围绕选题深入研究并圆满完成了研究任务;成果有重要创新,具有重要理论或实践价值,对学术发展或解决实践问题具有显著推动作用;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三等奖:选题具有较大意义,围绕选题深入研究并较好完成了研究任务;成果有明显创新,具有较高理论或实践价值,对学术发展或解决实践问题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在国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第十六条 普及读物奖成果应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宣传党的创新理论、阐释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方面产生良好社会效果。

第十七条 青年奖成果应具有重要学术意义,在所研究的领域内有明显创新和突破,具有较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对学术发展或解决实践问题具有一定推动作用,在国内外产生一定影响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先后分为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两个部分,均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

第十九条 通讯评审按照回避性原则,由专家分组对申报成果进行匿名评审打分,根据通讯评审分数(去掉1个最高分、1个最低分)对成果进行排序,按照各学科申报数量的40%,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成果名单。每个通讯评审专家组由7—9人组成。

第二十条 会议评审采取集中独立评审方式,按照学科设立若干评审组,评审专家不交流、不讨论、不开会,独立审阅进入会议评审成果的申报材料,按各学科奖项分配数推荐奖励成果并打分。每个会议评审专家组由5—9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评奖办对会议评审专家组提出的推荐奖励成果和奖励等级进行复核。按学科类别从高分到低分对申报成果进行排序,根据各学科奖项分配数,形成奖励成果建议名单。

第二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评奖办关于评奖工作情况的汇报,对奖励成果建议名单进行审议,决定奖励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

第二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审定的奖励成果名单,经公示和异议处理后,报教育部批准并正式公布。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过奖励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奖励成果名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30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公示成果存在学术不端问题或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问题,均可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评奖办提出异议。

第二十五条 提出异议需符合以下条件:

1.以实名方式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个人提出的异议,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2.提供翔实可资调查取证的材料。

以下异议不予受理:

1.非实名提出的异议;

2.对申报成果未获奖的异议;

3.对奖励成果等级的异议;

4.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异议;

5.不属于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异议。

第二十六条 评奖办对异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奖励委员会审议裁决。对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评奖办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二十七条 申报成果存在学术不端问题或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等违规问题的,经奖励委员会核实,取消成果参评资格,对已获奖的撤销其奖励并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申报者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教育部项目和奖项。

 

第八章 评奖纪律

 

第二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评审专家、评奖办工作人员、申报单位、申报者都要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高校党委要切实履行好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评奖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

1.奖励委员会委员申报评奖的,应主动申请退出奖励委员会。

2.本人申报评奖的,不得被聘为评审专家。

3.评审专家如发现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成果进入评审,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如发现他人存在类似情形,也应提出回避要求。

第三十条 评奖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1.奖励委员会委员、评审专家对评奖过程负有保密义务,签订保密承诺书,不得透露有关评审的任何信息。如发现泄密情形,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专家信誉档案。

2.评奖办成员对评奖过程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透露评审专家和评审情况信息。如发现泄密情形,给予通报批评并调离评奖办。

第三十一条 评审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奖励委员会委员、评审专家不得接受申报者及相关人员的请托,不得接受申报者及相关人员吃请、礼物、礼金。申报者和申报单位不得请托游说评委、跑奖要奖,一旦违反,将实行一票否决,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记入科研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取消参与本奖励活动资格;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评奖办工作人员不得干预专家评审工作,不得发表针对性倾向性意见。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评奖办负责解释。

  

 

(此件主动公开)

部内发送:有关部领导,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2019124日印发